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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一年诉赔 超时效被驳回
作者:刘学讲  发布时间:2013-11-28 10:09:38 打印 字号: | |
  被人打伤,事隔一年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

  去年1月26日,华某与李某因打麻将引起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造成华某左腿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华某受伤在医院检查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885.6元、法医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0元。今年3月5日,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李某辩称,华某向其主张赔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华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明光市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华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释法】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136条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的规定,华某讨要赔偿款的诉讼时效应为一年。而华某在受伤害超过了一年后才主张权利,且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其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