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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不能继承
作者:练惜、杨明、黄冬松  发布时间:2013-11-20 15:05:4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女儿跟她前夫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外孙随李某生活,女儿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的权利。虽然作了这样的约定,但外孙还是一直跟我和女儿共同生活在一起。今年7月,女儿不幸去世。女儿去世后,外孙被李某接走。此后,我多次找到李某,要求探望外孙,但均遭到李某拒绝。请问我能否以“继承”女儿探视权为由,请求法院判我享有探视外孙的权利?读者:赵磊

  赵磊读者: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派生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条规定,探视权的主体只能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从而排除了其他近亲属,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都不能作为单独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其权利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探视权亦属于与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因此不能继承。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