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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青年无故放火烧山 危害公共安全领刑4年
作者:王茜  发布时间:2013-11-19 14:44:05 打印 字号: | |
  因向父亲索要钱财未果,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80后青年竟放火点燃自家房屋,之后又出门盗窃钱财,被抓获归案后坦白自己曾放火烧山。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判处被告人程某犯放火罪有期徒刑三年;盗窃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8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程某向其父亲索要钱财未果,为泄愤便用打火机点燃自家房中衣物,造成房屋一楼发生火灾。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后认为此次火灾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烧了自家后,被告人程某仍然惦记着要“搞点钱”,于是潜入某住户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11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坦白其于7月28日曾在某山庄西南方向一处山坡树林内放火的犯罪事实,经林业工作站证明,该地曾发生火警,过火面积6.3平方米。被告人程某在坦白中称此次放火并无缘由,同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无故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并触犯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且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