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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需经法定程序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13-11-18 15:16:25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由于经济不景气,我公司单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削减财务支出措施,其中一项是不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恢复。请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可否停止缴存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读者: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据此,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你公司是停止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非缓缴;即使是缓缴,也没履行法定程序,这显然是违法的。对此,员工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由该机构依法责令公司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