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谢某是某保安公司派驻到一家商场的保安。某晚,在巡查时发现一名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女青年,他奋不顾身驱赶劫匪,结果被捅伤,为此花去近2万元的医疗费。由于劫匪无赔偿能力,谢某只好寻求工伤保险,被保安公司拒绝,理由是他不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请问谢某的情况是工伤吗?
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因工作原因,都按工伤对待。公共利益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人或事,显然,救人也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谢某的情况应视同工伤。另外,《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抚养费等项目并不包含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因此,谢某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要求劫匪或女青年就上述有关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