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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只能规定一次
作者:黄冬松、王景龙  发布时间:2013-11-18 15:12:19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从技校毕业后,根据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我来到了一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把我派到了南方一造船厂。在和派遣公司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中,公司和我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来到造船厂,厂方又给我规定了六个月的“试工期”。请问用工单位可以再给我规定一个 “试用期”吗? 读者:艾保勤

  艾保勤读者:用人单位派遣公司规定了试用期,用工单位规定的“试工期”、“试岗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试用期”,用工单位意图通过规定“试工期”、“试岗期”延长派遣工的“试用期”,降低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是违法的。最近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发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一条中就提出:〔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的试岗期或试工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