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周某、王某等3人常年在街头拉板车。他们经常被钱某喊去帮人搬家,钱某答应年底一次性支付劳务费,后来钱某逃匿,欠周某等人劳务费7000元。请问周某等人能否通过报案,以钱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读者:陈莹莹
陈莹莹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是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中,周某等人与钱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就不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