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新闻
案件快报
审务公开
执行公开
院长论坛
便民服务
法学实务
法官风采
法苑文化
庭审直播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法律法规
审判流程
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交通肇事让人顶包应数罪并罚
作者:黄冬松、王景龙 发布时间:2013-11-18 15:04:5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编辑同志:刘某夫妇驾车回家,驾车的刘某不慎将一路人当场撞死。刘某让丈夫李某“顶包”,被公安机关查实。请问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读者:袁明明
袁明明读者: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刘某指使他人做伪证,又构成妨害作证罪。本案中,刘某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且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不能被交通肇事罪包容,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