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却得到了刑罚。9月30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决被告人吴某、张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下半年以来,吴某、张某以租住的房间为制作假证窝点,由张某负责购置设备、招揽办证业务、送达假证,吴某负责假证、假印章的制作。2011年下半年,吴某某加入,印制小广告招揽办证业务,交给吴某、张某制作,并支付工本费。通过伪造、买卖假证件印章,吴某、张某共获利5万余元,吴某某获利3万余元。归案后,三人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均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吴某、张某、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出售,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