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7月22日,在新疆工作的原告项某回屯溪办理出国手续,在朋友家中偶遇被告齐某。齐某当时就看中了原告项某拥有的和田碧玉手镯等四件玉器,双方确定价格为25000元。当日,齐某支付预付款5000元后,向原告项某出具20000元欠条,并承诺在2012年8月底至9月初付清。随后,项某便返回新疆,期间多次以网络、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向齐某催要欠款。多次催讨未果后,项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齐某向原告项某购买玉器并出具20000元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项某要求齐某清偿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