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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利息,当事人能否要求主张支付利息?
作者:朱静华  发布时间:2013-10-23 16:39:14 打印 字号: | |
  案件情况:2011年3月31日、2011年9月17日,汪某分两次以现金方式借给曹某共计100000元,曹某分别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据,双方在借据上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曹某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曹某归还借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焦点:汪某是否可以要求曹某在借款期内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要求曹某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汪某以现金方式借给曹某100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利息约定,因此,曹某在借款期限内无需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曹某在还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汪某要求曹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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