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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不当 煤气中毒各担责
作者:杨玲玲  发布时间:2013-10-23 16:31:2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2年11月12日,吴某在朱某经营的电器商行以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随后,朱某派商行工作人员去吴某家安装,但未安装调试成功。随后朱某自己去吴某家将该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室内走廊,但未安装排烟管、通风管道或排气扇。2013年1月6日晚,吴某及家人在室内窗户未完全打开的状态下,先后使用热水器洗澡,并相继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四人经医院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轻度。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朱某作为销售商,在安装时未按要求安装排烟管、通风管道或排气扇,存在安装不当;吴某等人在使用热水器时,未开窗或采取其他措施通风,存在使用不当。综合双方的使用不当和安装不当,原被告的责任比例确定为4:6,朱某应对吴某等四人的相应损失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