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帮自己取款,究竟有几分可靠?俞某可是掉进了这样一个陷阱里。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6月27日晚,被告人徐某在屯溪某娱乐会所的包厢内接受俞某委托,用俞某的工商银行卡取款5000元。之后,被告人徐某未将该银行卡及时归还俞某。同年6月29日,被告人徐某冒用该卡在黄山市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分八次共提取现金20000元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投案自首、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