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郑某、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杨某、郑某、王某等人在商贸城某餐饮店晚餐酒毕步行至影都停车场,被害人谢某正驾车从该停车场开出,看到被告人杨某、郑某、王某等人站在出口挡住了通行,于是被害人谢某鸣喇叭示意让行,但三被告人未让,继而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即冲上前用手打了驾驶室内的谢某,随后,三被告人一起上前对谢某实施拳打脚踢,谢某见状跑向路边躲避,但三被告人仍继续追打,造成谢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郑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三被告人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