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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承租人需要对物业费交纳承担连带责任吗?
作者:王浩丹  发布时间:2013-08-27 15:57: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2007年9月,吴某、张某共同购买了某开发商的店面并办理了房产证。同时,吴某与物业公司约定了物业费的支付标准。2007年12月,吴某将店面出租给郑某,约定物业管理费由郑某支付。自2007年12月起,郑某利用租赁的上述房屋经营酒店,但自2009年11月起,郑某未交纳物业费。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郑某支付物业费,吴某、张某对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焦点:物业服务合同是吴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公司能否要求郑某交纳物业费?吴某与张某约定由郑某交纳物业费,吴某、张某是否还需交纳物业费?

  案件评析:吴某、张某将店面出租给郑某并约定由郑某承担物业费,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郑某作为物业的使用人,直接享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其虽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按照其与吴某、张某的约定交纳物业费。吴某、张某作为业主,虽然不直接享受物业服务,但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吴某、张某应交纳物业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