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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前调解 矛盾及时化解
作者:罗昱  发布时间:2013-08-27 15:55: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案件,法院及时启动庭前调解程序,最终以最短时间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企业运作恢复正常。

  2012年2月15日,黄山市某建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黄山建材公司向浙江建设公司供应货款金额927484.50元的混凝土2680.50立方米。浙江建设公司在支付货款50万元后就未再支付余款。黄山建材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企业账户45万元,由于该账户系招标账户,继续冻结势必造成浙江建设公司巨大损失,为此,法院及时启动庭前调解程序,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浙江建设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前支付黄山市建材公司210000元,余款217484.5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调解协议达成后,浙江建设公司立即履行了调解协议支付了货款。
责任编辑: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