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某将每月给付儿子的抚养费增至500元。
许某和张某于2011年协议离婚后儿子随母亲张某一起生活,其父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儿子上学及其他生活开支逐年增加,遂诉至法庭要求父亲许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并支付未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许某父母离婚后,父亲未履行支付给原告抚养费的义务,其应当从2011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随着物价上涨,有必要增加原告的抚养费,同时考虑到父亲每月收入状况,将每月抚养费增加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