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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偷窃450元 获刑八月罚两千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3-08-23 08:14:20 打印 字号: | |
  四次在凌晨两点爬窗进入小吃店,共盗得450余元现金。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月20日凌晨2点,被告人吴某在屯溪某小吃一条街爬窗进入一家小吃店实施盗窃,在该小吃店内未偷得任何财物。于是砸开玻璃,推倒货架,钻入隔壁小吃店盗得现金300余元及少量食物后逃离现场。

  此后的六天里,被告人吴某每隔一天,前后三次都在凌晨2点到该小吃一条街,采取爬窗方式到多家小吃店盗取钱财,一次盗得10余元,两次分别盗得70余元。以上前后四次共盗取450余元现金。

  被告人吴某,男,1985年生,安徽歙县人,2011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吴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认定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