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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亮点
  发布时间:2013-08-21 17:29:58 打印 字号: |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110条,内容积极回应民众对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吁求,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等7个方面的法条增修,处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亮点纷呈。

                        “尊重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背景:刑诉法在法学界有“小宪法”之称,意指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地位。在广大百姓关于保障人权的高涨呼声中,刑诉法二度大修需要正面并积极地回应。

  变化: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第2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非法证据坚决排除

  背景:时间拉回到2005年9月,佘祥林从湖北司法部门的手中领到了7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此前,他因被错误地以故意杀妻判处15年徒刑,至其妻张在玉突然“复活”,真相才得以大白,冤情才得以昭雪。无独有偶,2010年5月,河南省再次曝出赵作海冤案,事后当地办案机关承认存在刑讯逼供。类似事件的接连发生,让有关部门对司法证据制度开始反思。

  变化:现行刑诉法第43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不通知家属”受严限

  背景:去年8月30日,当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及草案说明首次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集意见时,引发了无数学者和律师界人士的担忧:“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

  变化:“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现行刑诉法64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草案二审稿将现行刑诉法修改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的情形以外,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终通过的草案又将其中的“等严重犯罪”删掉,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种犯罪在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可以不通知家属。

                            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背景:随着法学界要求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案件提前的呼声日益高涨,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这一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然而,实践表明,法律的落实并不尽如意。据某地法院统计, 2007年,该院受理的42起刑事案件中,只有一起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提供的服务也仅仅是告诫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

  变化: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背景:据一项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的法庭审判,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20%,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更是低至1%。以致证人证言只靠宣读,无法拿到“阳光下”晾晒,控辩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进行有效追问激辩考量,也就无法提供给法官一个清晰的答案。

  变化:修正案规定,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修正案还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此外,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律师办案不再三难

  背景:长期以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犹如三座大山困扰着律师界。2007年律师法修改之后,人们对新法寄予厚望,然而,全国律师协会在新律师法实施后调研发现,长期困扰律师的“三难”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获得解决,甚至有律师认为,“新律师法给律师执业带来了新困难”。

  变化:现行刑诉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现行刑诉法第38条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修正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修正案还完善了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

  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修正案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背景: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有这样一个担忧:刑事和解制度如果使用不好会被滥用,甚至出现“花钱买命”、“花钱买刑”的现象。“近几年,常见刑事判决书有这样的说辞: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甚至,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也有这种说辞,让本来的刑事和解变了味。”

  变化:根据现行刑诉法,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

  修正案规定,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踢皮球”现象将消失

  背景:据报道,某省高院在审理一案时,创下了“十年间四次被判死刑,四次发回重审”的纪录。有关专家分析,现行法律对于二审法院保留了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和发回重审三种权力。而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为了回避矛盾,大多采用了发回重审的司法程序。因此,只要这种制度存在,“不知何时是尽头”的发回重审的情况就无可避免地会发生。

  变化: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踢皮球”,反复发回重审,修正案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修正案同时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变相“上诉加刑”受限

  背景:上诉不加刑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会陷入尴尬境地。因为被告人的该项权利受到几个方面的威胁:1.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2.发回重审后加刑;3.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加刑。如此一来,通过上述几个途径仍然可对被告人予以加刑,即“曲线加刑”。

  变化:修正案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贪官外逃“人财两空”

  背景:近些年来,贪官外逃的现象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3月11日向人大做报告时指出,2011年中国积极开始境内外的追逃追赃工作,抓获了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追缴了赃物赃款达到7.9亿元人民币。贪官外逃,涉案财产久拖不决,不利于社会正义。

  变化:修正案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少年犯罪”专列程序

  背景:现行刑法和刑诉法基本是针对成年人犯罪而设计的,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专门规定不仅数量少,而且比较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关注也较为有限,难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开展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特殊需要。

  变化:修正案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设计了特别程序。修正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应用于未成年人制度和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法援适用范围扩大

  变化:修正案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具体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容

  变化:现行刑诉法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修正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技术侦查法制化

  变化:修正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