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困难在于公民法治意识淡薄,法治意识淡薄不是说公民缺少法律知识或意识而言,而是因我们过度重视中国传统的人情关系与世故,这样西方引进的法典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兼容从而导致我国的法治建设困难重重。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未来社会的主要走向,在中国如何推进法治建设成了所有法律人的重要思考。一方面,我们要从改变思想入手,使法治的思想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将西方的法典中国化,完善法律制度。本文就我国的法治理念、制度本身的问题及监督实施等方面探讨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困难和出路。全文约6000字。
以下正文:
一、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主要困境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所说的“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 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从观念到制度、从体制到体系、从形式到内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组调查发现,有接近50%的群众认为国家制定的政策文件就是法律,根本搞不清法的确切含义;而80%就没有上过法律课,也没有看过法律书籍。列举如下:
(一)公民法律素质低下,缺乏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目前,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相对贫乏,法律意识淡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偏低,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进行,而且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现,影响了我国国际影响力的提高。不难看到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其结果是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陷入了一种困境—法制“表层化”现场,法律不被信仰,而真正起作用的是亘古至今几千年来的文化沉淀,千年的文化赋予了炎黄子孙具有东方特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观 。而我们今天的这套法律制度并不是2000年前发展起来的本土的东西,所以其中的一些法治观念和我们的传统观念是不相符甚至是背离的。这就导致一个奇怪的现场:一方面我们遵守法律制度,在法律的大框架内行事,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我们按照人情世故、按照自己根深蒂固的理念去行事,正是这种“内”和“外”的不统一造成了当今中国法治进程的困境。
(二)从法律本身上讲,法律结构不够科学,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也毋庸讳言,我国的法律规定交叉重复,法律文件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情况也大有存在,从而影响了法律整体实效的实现。同时,我国司法制度缺乏公正性。在我国,虽然司法、行政、立法也有分工,但在体制上却难舍难分。从我国司法保障体系来讲,司法单位的组织人事权和财政预算审批权都在地方,没有地方的支持,法院连正常的工作秩序都得不到保障。各级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缺乏自主性,受制于地方各级党和政府机关部门,导致司法是政府大院里的司法,不是政府大院旁的司法,司法人员从事司法活动时首先得对地方党政领导负责,缺乏独立性。这样一来,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就难以避免了。
(三)有效的权利制约机制尚未建立,缺少实现权利保障条件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要达到法治,就不能没有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在我国,我国的权力有分工;但缺乏相互牵制与相互平衡,国家机构之问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在这里,行政权和司法权没有相互的制约机制,这样法律在执行上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另外,目前我国还有一些公共权力没有严密的法律来规范,致使“有权力无程序”、“有权力无责任”,领导干部权、责不统一,责任制和问责制尚需进一步强化落实;一些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权力膨胀,极容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同时由于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还缺乏具体化,这也直接导致了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对公民私权的尊重不够。
(四)法律监督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不能有效的防止腐败发生
目前我国对公共权力的运行缺乏监督。社会上出现的大量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无论是司法腐败,还是吏治腐败本质上都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失控。而我国目前恰恰缺乏有效的制度上的监督,活动透明度不高,同时也缺少有效的社会监督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在内的民主监督体系框架,但其内部细致的监督机制和规范还没有得到填充,各类监督的发展也不平衡,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形成监督合力。只有建立起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使腐败无藏身之所。
二、我国法制建设出现困境的原因
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 。我们可以试着从熟人社会、传统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一)熟人社会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乡土社会已经远远不是那个传统的、不流通的、礼俗的社会。从全国范围来看,完成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只是沿海少数农村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是处于农耕社会时期,大多数中国人仍然生活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中,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与沿袭久远的封建社会经营方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产仍无法冲破封闭的壁垒。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虽然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但农民终究离土不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
农村与城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员流动性的差异。农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组成人员较为稳定,因此,虽然从整体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日趋淡薄,正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但具体到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这种趋势似乎并不明显,“熟人社会”仍是这些地方的主要表现。受生产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环境具有小而稳定的特点,人与人交往异常紧密。此时,外界的评价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道德层面的要求成了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人们不需要《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保障,就能够确信交易的安全性,不需要《刑法》的警戒和惩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人们的信誉保证机制、刑罚实施机制完全建立于“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私力救济层面之上。在这种“秩序”环境下,法律的介入反而让村民觉得麻烦,多此一举,简直就是画蛇添足,还充满了不可预期性,甚至效力还远远低于他们心目中的“法”。
当然,无论怎样,今天的乡土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它。曾经浸润在“礼法文化”中的乡土社会,面对现代化的冲击、社会的变迁逐渐失去了“礼治”的基础。然而,当“法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慢慢填补“礼治”退让出的秩序空白之时,却又遇到了难以想像的障碍,生长在异域文化土壤上的法律体系有着它的科学性,但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却似乎难以开花结果 。
(二)注重人治,贱讼情结
在大多数统治者看来,诉讼纷争的提起在于小民当忍不忍、礼义教化未宣所致,是道德水平下降的表现。统治者曾对争讼有过“唇舌细故而致争,锥刀小利而兴讼”的评价,表明了其以争讼为耻的态度。所谓“得己且己,莫妄兴词。一到讼庭,终身仇敌。璨相报复,无有休期。坏产破家,多由于此”。可见,当时正统视野下,那些受过儒家思想教化的人认为词讼可免则免,能用别的方法解决就尽量不要对簿公堂。提起诉讼有诸多弊端,不仅使得争讼者自身家破人亡,怨怨相报永无穷尽,而且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败坏社会伦理道德,威胁社会的安定。因此,统治阶级大力倡导“和为贵”,“克己修身”,对民众进行伦理道德教化,使邻里、家庭自相慈爱以达到息讼,维护社会安宁的目的。再者,封建家长制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以家长处理纠纷的习惯,“家丑不可外扬”,家族礼法排斥提起诉讼 。我国古代从西周时候起就建立了“亲亲相隐”的礼治原则,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的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规范家族成员的不同地位,并提出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理想状态。经过演变和发展,最终形成了贯穿我国整个封建历史的封建家长制。这种家长制在唐宋明清等封建盛世表现都颇为突出,以至于今天在我国某些落后地区还可见其遗风的影响。
三、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出路与对策
导致以上中国法治建设困境的原因是由中国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传统文化的以及道德的诸多因素整合的内在矛盾引起的。这里试提出几条针对性的出路与对策。
(一)用发展经济的方式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法治理念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文化问题。但是如何让中国人改变传统思想观念树立法治理念不能采取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即我们不能通过文化本身的变革而改变人的思维,而是应该通过改变人们对经济的思维,改变经济基础的方式来促使人们思想意识发生根本变化。自古以来,中国就重官轻商,学而优则仕的思想至今还在影响着很多人 。在中国,尤其是中小城市的家庭普遍认为当公务员比从商更好,认为从商人的地位没有从政的地位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企业家的形象开始树立在人们心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这从根本上冲击了人们对于“官”或“权力”膜拜意识的冲击,越来越关注生产力发展带给人们的好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没有形成强大的力量,缺少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冲击重官轻商的思想。从这方面来看,法治思想的建设是同经济建设同步,当私营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人们会更加注重个体的发展,个体权益的保护,就会更加注重法治的运用,而不是过分的注重情理。
(二)建立良好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实现法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是构建和谐法治所必须的。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文件进行清理、修订,消除其中的重复规定以及互相矛盾、互相抵触的内容,按照法律自身严密的逻辑结构,形成完善的统一的法律体系。总而言之,建设和谐的法治国家,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要坚持科学和民主立法,不断完善、理清有关公权与私权、国家与社会的法律界限,尽可能地、及时地矫正法治建设进展中的错、漏、偏、差,弥补不足,以健全和完善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所确立的正确方向和目标。在我国,要真正走向和谐法治之路,就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司法制度的深入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工作的领导管理体制。
(三)完善监督机制,为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创造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权力的安全运行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构成反腐倡廉的“组合拳”,通过惩戒机制对腐败形成一种威慑,通过防范机制降低权力滥用的几率,通过保障机制构建公权力规范运行的安全平台。就我国目前来说,当务之急是,首先要从法制的战略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尽快建立健全宪法监督机制 。那么如何为权力的膨胀提供一个界限让其“知难而退”,如何利用现有的条件加强监督机制呢?我们可以从分析权力监督两大主力军的关系入手来加强监督。对权力的监督主要来自国家和群众,国家监督是主要的,是具有国家权威性的,但国家公职人员有限,反对腐败,反对权力滥用力度大但是其范围不能触及社会工作的各个角落,这样就会导致反腐抓大放小的局面,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群众监督具有广泛性,任何基层的腐败行为当发展到一定程度都逃不过群众的眼睛。目前来看,群众反腐的阵地主要是网络,博客、BBS、各大论坛各种媒体工具可以渗透到生活、工作的各个角落,从网络流传的“我爸是李刚”到微笑局长,可见群众对权力监督、对反对腐败的力量之大。但是应该看到群众反腐并不具有权威性,如果单凭媒体的曝光,在缺少足够证据的前提下就判定某个人未免有些太武断了。所以在群众反腐、反权力滥用的同时应该得到政府的监督、肯定和支持,充分发挥政府和群众的各自优势,双管齐下,这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权力的膨胀,为其提供一条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