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7月23日,原告胡某(现年10岁)参加由被告某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活动。当晚,原告胡某在洗澡时不慎将沐浴液溅入眼中,次日旅行社的导游将原告送到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831.70元。2013年3月26日,原告胡某诉至法院。
考虑到此案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的话,并不能彻底解决矛盾,承办法官及时做好双方思想工作,找到纠纷的焦点,终于促使了双方当事人情绪渐趋缓和,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旅行社赔偿原告胡某1400元,第三人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某585.36元,今后双方不再因此事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