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对广告是否发布及确认问题产生争议,而欠缴广告费的广告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3月30日,某广告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黄山市公交媒体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广告公司代理汽车销售公司在公交车身上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周期为三个月,广告费用总计100000元,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合同签订后,汽车销售公司并未支付广告费用。2013年2月,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广告费用。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相关广告是否已经发布存在争议,且广告发布前相关样稿也并未征得其同意确认,故不应支付广告费。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由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广告公司广告费50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