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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诈骗四十二万 帮其取款获刑三年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3-07-15 11:24:45 打印 字号: | |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然帮助其提取赃款并从中提成。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取款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9月底,被告人彭某在广州认识了湖南双峰老乡“阿志”(另案处理),两人在闲聊过程中,“阿志”告诉彭某自己是通过手机群发短信,以为用户办理相同手机卡窃听别人信息的方式骗取钱财,并提议由彭某帮忙到广州各银行将骗取的钱财从银行卡中取出交给“阿志”,许诺给彭某3%的提成,彭某应允。于是,彭某办了一张手机卡专门用于和“阿志”联系。

  次日晚上,彭某和“阿志”再次见面,“阿志”将几十张银行卡交给彭某,要求彭某将这些卡里的钱全部取出。之后,“阿志”陆续找彭某取过几次钱,每次数额在几百元到千元不等。

  10月26日至30日,被害人徐某被“阿志”使用3个不同号码、3个不同账户以办理同号手机卡为名骗走42万元。彭某从各银行网点的ATM机上以每笔2万元将42万元取出交给“阿志”,彭某从中获得报酬1.2万余元。

  12月25日,被告人彭某被抓获归案,其亲属代为退还42万元全部赃款,被害人徐某表示对被告人彭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客观上帮助他人提取赃款,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全案认定被告人彭某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主动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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