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宣判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的程某、胡某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及缓刑不等刑期。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是屯溪区法院审结的首宗大型网络赌博案件。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程某通过互联网租用广东某地下“六合彩网盘”,建立六合彩网站投注系统,同时设置大股东、股东、总代理等五个层级,以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输赢依据,先后吸收被告人胡某、陈某等人入股坐庄,股东在不同时段增减变化持有不等股份,由徐某代程某收取由股东分摊的网盘租赁费,并在股东之间结算投注款和按比例分红结算。自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8月份,以被告人程某为首的等团伙成员,分别吸收刘某等人员通过会员等层级账号进行下注打码,在十个月时间内,共投注121期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股东间按照比例分配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胡某、陈某等11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首起犯意,租用境外赌博网站组织开设赌场,并向其他股东收取网站租赁费用,且所占股份及营利较多,系主犯,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或参股或帮助收取赌资,分别起着不同程度的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