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在酒店就餐时滑倒,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酒店告上法院。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决酒店承担70%责任,赔偿47593.7元。
2012年3月4日,郑某到酒店就餐,步行至酒店大堂至二楼楼梯中部时,不慎跌倒受伤。经鉴定郑某为左髌骨骨折伤残十级。郑某出院后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酒店提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8631元。
法院认为:酒店作为面向公众服务的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进入酒店顾客的人身安全,否则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酒店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郑某在其酒店内摔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某系成年人,在上楼梯时,自身应当注意防滑防摔,尽到维护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其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