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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要”增抚养费 告上法庭获支持
作者:高浩  发布时间:2013-06-25 10:48: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汪某将每月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增至400元。

  吴某与汪某多年前离婚后女儿随母亲一起生活,并由父亲汪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00元,汪某以共同财产价值25000元的非机动车三轮车折抵女儿到独立生活前所有的费用。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女儿上学及其他生活开支逐年增加,遂诉至法庭要求父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并承担一半教育费、医疗费。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随着女儿的成长,其每年的学费9660元,父亲汪某支付的25000元已不够支付女儿增长的教育费、生活费,故对原告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