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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未年检,保险公司应担责吗?
作者:罗昱  发布时间:2013-06-25 10:45:05 打印 字号: | |
  案件情况:2012年10月18日22时30分,王某驾车撞到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麦某将受损车辆送至修理厂修理,共付维修费26300元。保险公司认为麦某行驶证已过年检期限,遂根据《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做出不予理赔的决定。

  案件焦点:行驶证已过年检期限,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吗?

  案件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麦某车辆损失费及施救费共计27440元。

  案件评析:《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免责事由与拒赔事故之间必须存在近因关系。本案中,事故发生原因系驾驶员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所致,且事故发生后,该车辆经补检合格。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麦某行驶证逾期未年检,车辆即存在安全隐患,并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未年检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