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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超期讨未果 诉至法院判归还
作者:胡剑艳  发布时间:2013-05-30 11:49:41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18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言明于2012年元月31日前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然还款到期后,被告胡某称无力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及妻子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法院判决被告及其妻子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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