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对委托代理合同中律师收费条款产生争议,而欠缴律师代理费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2月,黄山置业公司因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涉案标的本诉320万元、反诉330万)诉讼需要,与黄山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该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其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置业公司缴纳固定代理费25000元,剩余代理费按法院裁判(含调解)确定甲方实际减少支付工程款金额总和的5%另行计收。黄山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置业公司只需支付建设公司3万元,该款到位后即视为双方之间工程款已经结清。案件审结后,双方为按涉案标的320万还是结案标的3万元计算诉讼代理费产生争议,该置业公司认为,判断是否实际减少工程款,是以建设公司实际完成工程的价款与置业公司实际付款数额相比较而言,实际上建设公司实际完成工程的价款与最终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基本一致,故应按最终法院确定的30000元计算支付代理费。该案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黄山置业公司除已付固定代理费25000元外,尚须支付剩余代理费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