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做出缺席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餐饮、住宿费36351元,被告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3月27日止,被告刘某多次在原告处通过签单的方式(共43次),消费餐宿费共计36351元,作为原告员工的被告金某在刘某消费签单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后经原告多番催讨,被告刘某一直未支付欠款,且被告金某也未尽担保之责,连带清偿该笔债务。2012年7月6日,原告诉请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在原告酒店消费产生费用36351元,双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有权要求债务人刘某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金某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