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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去世,前妻能否分割死亡赔偿金?
作者:冯昱翔  发布时间:2013-05-30 11:39:07 打印 字号: | |
  案件情况:原告陈某与戴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因戴某在外承包工程,风险较大,为免连累原告,戴某提出离婚的想法。2009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外人均不知双方已离婚。2011年,戴某在工地上受伤死亡,原告陈某以妻子名义参与补偿调解,但450000元的赔偿款及亲戚朋友送来的丧葬礼金40000元均由戴某的母亲郭某等人获得。陈某认为,虽然其与戴某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要求法院支持其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160000元的诉请。

  案件焦点:共同生活的前妻能否依法分割前夫死亡赔偿金160000元?

  案件结果:对陈某要求郭某等人支付其应得份额16000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戴某死亡后取得的赔偿金是遗产,取得继承人资格应当是死者戴某的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虽然陈某2003年和戴某登记结婚,但于2009年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从法律上已无婚姻关系,因此,陈某不具有法律上继承人资格。至庭审结束前,陈某也未提供其有遗嘱继承协议,故在本案中,陈某不具有继承并分割戴某死亡赔偿金的资格,对陈某分割赔偿金诉请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