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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动拳头 赔了钱财又领刑
作者:刘志翔  发布时间:2013-05-30 11:37:2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不仅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驾驶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双方因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用手拍了汽车前盖,被告人李某便对王某挥手一拳,将其鼻子打出血,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鉴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