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理论研究
如何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作者:程婉  发布时间:2013-05-23 09:02:16 打印 字号: | |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具有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优势。

  我院2012年受理民事案件1397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119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8.5%;结案117件,占整个民事结案数量的8.4%,其中判决55件、调解40件、撤诉22件,结案标的达2127.11万元。

  2013年第一季度我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84件,占整个民事案件受理数的18.88%;结案54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结案数的21.43%,其中判决13件(缺席审理12件)、调撤35件、其他方式结案6件,结案标的达1062.71万元。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现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如下: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一)案件受理数量较以往有所增加,个案标的额呈上升趋势,涉及人员广、复杂,有些案件存在公务员参与。

  (二)借贷形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借贷手续上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在担保条款中,绝大部分不动产抵押担保都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借款约定的利息或违约金偏高。明显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审理中,债务人往往反映出借人在出借时已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且为高利息。

  (四)部分借款人为躲债而下落不明,导致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困难,调解、撤诉率在低位运行。我院2012年判决的55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缺席审理34件,有的借款人甚至收到法院传票也不出庭,造成借款人出庭率较低、调解困难、审理周期长。同时,由于部分案件借款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庭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当庭质证。在此情况下,法庭大都以借款人放弃抗辩权认定出借人主张的事实成立,而作出对借款人不利的裁判。这其中难免不发生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而导致错误裁判的发生,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从而加深债权人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

  (五)少数案件的客观事实难以查清。如有的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借条在受对方胁迫的情况下形成、借款用于偿还赌债以及出借时已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等情况,但对此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查证。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民间借贷在市场中有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特点,但往往也容易出现纠纷。

  (二)市场经济存在风险,社会诚信缺失,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缺乏法律意识,尤其是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比如,不动产的抵押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至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才发现无法通过依法行使抵押权实现债务的清偿,从而发生纠纷。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难度

  (一)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查清事实难。我院2012年判决的55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下落不明缺席审理的有34件,2013年第一季度判决13件,其中12件缺席审理,对查清借款的事实带来难度。在庭审中往往原告举证只是“白条”借据一张,甚至是电脑打印,是否真实很难查清。双方约定的利息或违约金不明,有些案件借款本金已扣除利息,如借款5万元,实际只付3万元,2万元作为利息,但借条上还是以5万元向法院主张。

  (二)诉讼主体确定难。原告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有些案件原告将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开支,配偶有的称不知道,有的称是用于“赌博”。有些案件在借贷时夫妻关系存续,当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给审理案件的法官认定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带来难度。

  (三)送达难,审理周期长。因被告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证据材料,只有通过相关报刊公告送达,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影响案件审理期限,影响法院办案效率,同时浪费审判资源。

  四、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建议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借款人以及出借人已经将款项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在借款人否认且确认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出借人申请笔迹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二)对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借款的期限和利率并逾期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往往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三)被动审查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有两种:一是双方约定的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之日起算,另一种是在借款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应从借款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

  (四)提高案件鉴定工作效率。案件的委托鉴定集中到一个业务庭,它的出发点是规范业务庭鉴定案件的管理,增强公正、公开透明度。由于多种原因案件的鉴定已成为结案低的瓶颈。如何把握案件是否鉴定,需要承办法官认真、慎重引导当事人作出选择,同时从事案件委托鉴定的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规范操作,协助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鉴定程序,尽快在审限内结案。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