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二手车的合同纠纷案件。
皖J24XXX号小轿车系杨某购买的二手车,杨某将该车租赁给江某使用,后该车几经违法交易转到李某手中。2011年6月16日,李某以25000元将该车出售给刘某。2012年1月20日,刘某又将该车以3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同年3月12日,张某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年审手续时,车主杨某在车管所找到该车,遂报警。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将不属于其所有的车辆出售给原告刘某,已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事后车主已经将该车取回,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李某应将原告刘某支付的购车款返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