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为了偿还赌债,2011年8月至10月, 俞某通过他人伪造了三枚公章,先后七次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利用伪造的公章为借款人、担保人出具是该单位职工的虚假收入证明,从汪某处骗取借款,共计19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178600元)。
案件结果: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焦点:俞某伪造公章骗取钱款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伪造印章罪?
案件评析:被告人俞某利用伪造的印章,向贷款人出具虚假的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其目的是利用伪造的印章,骗取贷款人信任,从而非法占有贷款人的财物。可见,被告人俞某采用伪造印章的行为是为实现诈骗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合同诈骗和伪造印章的两个犯罪行为,且该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刑法意义上的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依法应当从一重罪即合同诈骗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