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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盗不悔改 获刑又罚金
作者:刘志翔  发布时间:2013-04-26 14:56:3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来到屯溪某中学行政办公楼内,先后用撬棍、老虎钳撬开多间房屋门窗,盗得纪念银币18枚。事后,被告人张某将盗窃的银币分别出售给一家金店和一废品收购站。另查,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两次劳动教养共两年三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28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具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