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份以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坚持非监禁刑庭前调查制度,搭建起法院、被告人、社区、调查评估机构“四位一体”的衔接沟通机制。
屯溪法院对拟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提前介入,在立案受理后开庭前,发函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村(居)委员会意见、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在此基础上,表明是否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要求以书面回函形式提交给法院,庭前调查工作一般在15日内完成。
对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评估意见,屯溪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并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通过质证予以确认的评估意见,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是该院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和是否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该院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与调查机构沟通对接,互通信息,特别是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被告人自首、立功、退赃、达成经济赔偿协议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及时告知调查机构,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以便其作出与该院判断基本一致的综合评估意见。
去年以来截至目前,该院共对47件75人委托庭前调查评估,实现了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衔接。在庭前调查过程中,发现取保候审的2名被告人因不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而予以逮捕,该院判处的非监禁刑案件以及决定逮捕的案件,无一上诉和抗诉,服判息诉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