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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出狱又诈骗 构成累犯从重判
作者:王蕾  发布时间:2013-03-28 10:47: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屯溪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严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2、3月期间,严某虚构其承包工程、能够帮他人办理出租车服务证等为由共骗取吴某、徐某等人现金18580元。同年7、8月分3次入室盗窃盗得惠普笔记本一台、黄金戒指一枚以及现金3610元。

  屯溪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严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严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亲友代其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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