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屯溪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被告余某均是歙县某商铺房屋的共有权人。2012年5月,被告余某在原告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铺租给第三方,并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被告余某提供给第三方的授权委托书上吴某签名字样为他人所签。原告吴某获悉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的话难以彻底解决纠纷,反而会使两合伙人的矛盾激化。因此,法官在审理中找准调解的切入点,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认关于店面租赁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原告签名字样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签字的;被告对上述行为向原告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