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屯溪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包括承办法官的脸上都露出开心的笑容。
周某系屯溪某小区业主,2009年3月10日其家中被窃,但向物业多次反映无果。此后,周某据此拒交物业费。2013年3月6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2009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费合计5150元。
该院承办法官了解到整个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周某被窃一事。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周某家中被盗,心情可以理解,但以此为由来抗辩物业费的缴纳是于法无据的;虽然周某被窃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因其没有很好的处理导致周某拒交,应负一定的过错。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之下,双方最终达成了由周某一次性支付物业费3000元,物业公司也承诺今后更加注重小区的安全方面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