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出生的戴某,初中毕业后游手好闲,却打起了校友许某的主意,数年间许某曾先后在三所中学就读,戴某穷追不舍先后敲诈勒索许某3100多元。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上半年,已经初中毕业的戴某找到在屯溪五中上学的校友许某,或通过他人多次传话威胁许某勒索钱财400余元。
同年下半年,戴某找到已在屯溪四中上学的许某,或通过他人多次传话威胁许某勒索钱财2000余元。期间,戴某屡次向许某勒索钱财未果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对许某进行殴打。
2011年10月之后,戴某找到已第二次转学现在田家炳中学上学的许某,或通过他人多次传话威胁许某勒索钱财7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戴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及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