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溪区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拨打双方的电话,向当事人解释执行规定、为他们分析利弊关系的方式,为申请人讨回了货款三万余元。
周某在屯溪经营着一调味品商行,因经营与某酒楼产生了业务往来,周某向该酒楼提供调味品、干货等。酒楼业主王某因经营不善,除向周某退还货物2066元外,余款一直拖欠未付。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王某于2011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周某货款人民币36084元。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在与被执行人王某的通话中,向王某明确指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并向其解释了逾期付款将要承担双倍利息等的不利后果。王某则向执行法官诉苦,表示自己并未想赖账,只是由于生意失败,才拖欠了周某的货款,并提出可以先将材店内的部分建材和电冰箱抵债给周某,也可以作计划分期偿还周某现金。执行法官将此情况电话反馈给申请人周某后,周某表示不同意王某以物抵债的方案,并对王某分期付款的可信度表示怀疑。后在执行法官耐心的劝说、权衡利弊的开导下,才同意了王某的分期付款方案。此后,每逢付款的关键节点,执行法官都会电话督促双方及时的做好款项交接。近期,随着最后一笔款项的顺利交付,一起货款纠纷案终于在电话声中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