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2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汪某以及被害人朱某、方某等人在小吃店吃夜宵,期间,李某因朱某看了其一眼,遂上前无故殴打朱某,汪某也向朱某等人方向扔一空酒瓶砸中方某面部,造成方某的右眉骨和鼻梁骨受伤,后李某和汪某继续殴打朱某。经鉴定,朱某、方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件焦点:被告人李某、汪某殴打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件评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往往都是事出有因,且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寻衅滋事罪不一定要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通常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自己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汪某殴打被害人朱某,致使朱某轻微伤,表面上看被告人李某、汪某以殴打的方法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实质上被告人李某、汪某殴打朱某是因为朱某看了李某一眼,其殴打是临时起意,事出无因的,是为达到逞强斗狠、耍威风的目的而实施。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汪某殴打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