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屯溪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参加人身意外保险,出险后又怠于通知保险公司而遭拒赔的保险纠纷案。
盛某系浙江公司员工,公司为其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险并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为每人20000元,保期三个月。2011年8月30日,盛某在工地施工时手腕不慎被玻璃切伤,花去医疗费用6873元。2012年5月25日,盛某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保险人,由于过错未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办案法官阅卷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的话难以彻底解决纠纷,因此,承办法官多次与涉案各方当事人沟通,原被告最终达成由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盛某保险金35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