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虽然价格不高,但却有极其重要的使用价值,社会上屡屡有一些不法分子,不顾及公共安全,只顾打它的主意发家。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与收购井盖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仇某管制一年,二人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1月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宣某窜至屯溪区某路段人行道上,先后五次盗窃下水道铁质井盖九个,用三轮车运至被告人仇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共计1600斤。仇某在宣某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明知系被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九个井盖价值18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宣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仇某,其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情况,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