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鲍某与巴某商量报复与鲍某有过矛盾的李某。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鲍某拦住下班的李某,并对其进行打骂,见李某反抗,被告人巴某与鲍某一起将李某拖到车上,叫同行的金某把车开至世纪广场,又继续殴打,并让其下跪,后被告人巴某与鲍某将李某关在一出租屋卫生间内。凌晨4时许,李某称上厕所,从厕所卫生间窗户沿下水管道爬出,因管道断裂,致李某摔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巴某、鲍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巴某具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