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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起诉催货款 判令“中间人”支付
作者:吴迟  发布时间:2013-01-18 11:41: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中间人”周某支付某商贸有限公司饮品货款77235元。

  姚某因娱乐公司经营需要,通过周某购买牛奶等饮品。周某随后找到了商贸公司要求该公司供货。该公司自2010年1月至5月共供应了价值77235元的饮品。双方的交易是由周某联系,商贸公司将货物送到娱乐公司由其工作人员签收,周某则通过销货清单结账,取得货款后再付款给商贸公司。自2010年5月12日至2011年6月1日,周某通过消费记账方式共抵销货款77380元。

  法院认为:娱乐公司与商贸公司并未就货款直接进行结算,而是由周某与娱乐公司结算货款后,由其给付商贸公司,根据该交易习惯,娱乐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商贸公司按照周某的指示送货,并与周某结算,其二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由周某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责任编辑: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