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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欠物业费 业主负连带责任
作者:胡剑艳  发布时间:2012-12-28 11:42:3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承租人拖欠物业管理费,法院判决由业主对物业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9月29日,业主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6间商业用房, 2007年10月,房产公司将商铺钥匙交付业主。同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约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按照物业合同规定支付物业费。2008年1月,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07年12月,业主将商铺出租给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但自2009年11月起,上述房屋的物业费未支付。

  法院认为,业主将商铺出租给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诉请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费,予以支持。业主应当对物业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78552.63元,业主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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