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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采取措施
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作者:程巧云  发布时间:2012-12-28 11:38:02 打印 字号: | |
  案件情况: 2011年11月13日,驾驶员叶某驾车撞倒行人造成行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马上拨打120和110,之后弃车逃离场。经鉴定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叶某与死者亲属达成由叶某一次性赔偿各项事故费用500000余元的协议。另小车车主吴某已就事故车辆向保险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

  案件结果:保险人承担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

  案件焦点: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已采取相应措施,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评析:叶某作为驾驶员负有谨慎、合法驾驶的义务,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虽立即采取拨打110和120,但弃车逃逸未能积极配合交警进行相关的事故处理,故叶某未能完全履行义务。另叶某肇事逃逸行为将导致很多重大事项难以查明,比如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是否有酒后驾车或吸毒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而这些均与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责任金额有重大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使保险合同所要求的风险或然性变为必然性,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初衷。且叶某弃车逃逸没有合理解释和理由,也没有不适用免责情形的其他法定事由,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根本动机也是出于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逃避法律追究,在主观上存有逃避承担责任。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人只承担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
责任编辑: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