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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机盗他人财物财物 被判缓刑加罚金
作者:方 玮  发布时间:2012-12-28 11:35:58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2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吕某与刚认识几天的被害人洪某到一家火锅店吃饭。期间,吕某趁洪某到前台付款之机,将洪某放在座位上皮包内的82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民警于6月29日从被告人吕某租住处搜出5000元现金,被告人吕某的母亲也拿出3200元退赔给洪某,洪某对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司法局向该院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建议法院采取非监禁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洪艳